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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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08 19:42:09 来源:kok电子游戏官网

      

  为顺利推进青原区堤前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府发〔2017〕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青原区堤前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及青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青原区堤前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意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

  附件:《青原区堤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堤前“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妥善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吉府发〔2017〕7号)等三个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被征收房屋属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做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的,在给予评估补偿款基础上,除按合法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外,另再给予合法正房面积评价估计价格20%的补助。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过渡费;附属建筑不增加补助和奖励。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正房不予增加补助。

  “住改非”房屋:将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住宅房屋,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后作为店面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1年以上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房屋时,30平方米内参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对祠堂、村集体办公楼等集体公用建筑,征收时不作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价估计价格实行货币补偿,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或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1、选择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执行的。选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执行的,即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重置价折旧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并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正房面积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安置时对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双指标控制,实行面积限量安置,超面积货币补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其征收的合法正房面积进行安置,但每户安置总面积不允许超出360平方米且人均安置面积不允许超出60平方米,被征收合法正房面积超出安置总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且征收房屋后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价格给予安置。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享受安置价格,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同期商品房价格结算;附属建筑不参与产权调换安置,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后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分配根据“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统一实行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安置,安置价格按均价1450元/平方米执行。

  2、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的。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住宅。按被征收正房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正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混合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使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1、营业性用房中的商铺类用房(门面房、商铺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商铺类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商场、超市、商业写字楼等)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设备搬运、安装以及没办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等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的电话、空调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目前标准为:管道燃气1200元/户;自来水200元/户;电力200元/户;固定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分体壁挂式空调2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300元/套。以上补助费用,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户。

  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二章“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对水井、粪窖(水池)、水泥地面、沼气池、围墙、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中第三章“水井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其征收正房面积给予奖励,附属建筑不给予奖励(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征收正房面积60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征收正房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青原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青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结构和层高完整、合理、独立且以住人为主的房屋为正房;其它功能的为附属建筑,如厨房、厕所、牛栏、杂物间等。

  2、原以住人为主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人已搬出,仍为正房,但现已烧毁、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视为正房。

  1、本安置办法只适用保障征收后确实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

  2、对适用本安置办法的被征收户,每户按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但每户安置总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3、对适用本安置办法的征收户的审核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①当地村(居)委会汇总、审核、上报——②乡镇、街道审核——③征收工作组调查、登记、公示——④征收指挥部审核认定。

  1、符合城市规划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要求的拆迁房屋装饰装修予以补偿。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本市装修用到的材料的市场行情以及结合我省的装饰装修定额标准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装饰装修2年内(不含2年)按装饰装修费的100%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装饰装修2-4年内(不含4年)按装饰装修费的90%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装饰装修4-6年内(不含6年)按装饰装修费的80%给予补偿。

  (四)住宅房屋装饰装修6-8年内(不含8年)按装饰装修费的70%给予补偿。

  (五)住宅房屋装饰装修8-10年按装饰装修费的60%给予补偿,10年以上给予50%补偿。

  3、 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价格表中不明确的装饰装修材料由房地产估价人员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补偿价格。

  八层及八层以上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有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七层及七层以下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无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钢混基础,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上部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钢混基础或砖基础,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外墙均为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砖石基础,内外墙均为二眠一斗承重墙或外墙眠砖,大部分二眠一斗墙,钢混楼面及屋面或钢混楼面瓦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外墙为眠砖的房屋,木柱排山屋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外墙厚度在二砖以下或二眠一斗砖墙到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砖勒脚,木板墙,土坯墙,乱砖墙,简易屋面,无天棚,砖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